A股IPO(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已暫停近5個月,何時重啟牽動市場神經。中國證監會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此表示,IPO重啟尚沒有明確時間表。
不過,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給出了第四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五大思路,包括修訂完善相關制度,細化信披要求,淡化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開展IPO專項核查工作,并結合工作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檢查中取得的經驗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去,規范中介機構和發行人的相關行為;完善定價約束機制,會進一步提前預披露時間;詢價配售的新情況和新特點,繼續抑制炒新;打擊粉飾業績等行為。
事實上,從去年10月10日后,證監會主板和創業板發審委再未有召開新的IPO審核會議。而在去年11月2日浙江世寶(002703)上市后,也再無一只新股登陸A股市場。
與此同時,證監會積極為IPO“泄洪”。至上周五,證監會終止審核的IPO企業已達20家,但苦守在長隊中的企業仍達869家,A股IPO堰塞湖仍未有效疏通。
“進一步提前IPO預披露時間”
從2009年開始啟動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至今已發布了三輪改革措施。
作為下一步改革方向之一,證監會表示,有必要根據市場的需要,根據證券監管工作面臨形勢需要,逐步提前IPO預披露時間,使預披露不斷提前。證監會也在研究探討是不是有進一步提前預披露時間的需要和可能性。
從2011年年底開始,證監會將IPO招股書申報稿預披露時間提前了1個月,從之前的發審委會議召開5天前,提至反饋意見落實后、初審會之前。而早在去年上半年,證監會便開始醞釀將IPO申報稿預披露時間再提前半年,即“受理即披露”;“但此后業內反應比較大,且監管層著手準備推出一攬子改革方案,該計劃被推遲。”
證監會昨日并指出,在預披露時間提前后,22家企業在審核過程中主動撤銷了申請,比以往增多。新股定價約束機制增強,詢價對象和配售對象增加,平均發行家和市盈率下降了28%和36%。上市首日破發的比例上升了30%,顯示出定價博弈機制增強。新股首日非理性炒作也有所收斂。
證監會還指出,對于創業板發行方式將進行針對性改革。其表示,將研究如何根據創業板企業特點,創新發行方式,探索建立符合創業板特點的“小額、快速、靈活”的發行融資制度。他表示,改革創新的目標是要實現以同等規模資金支持更多中小企業發行上市,多渠道抑制非理性定價和炒新問題,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此外,證監會還將修訂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繼續研究并及時梳理審核重點,形成審核指引并公布。在總結創業板設立三年來審核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編撰創業板典型案例,進一步提高審核透明度;完善預披露制度,探索將預披露時點進一步前移。
至于備受關注的IPO是否實行注冊制,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證券發行到底是核準制好,還是注冊制好,很難找到正確的答案:“要根據各國情況選擇不同的方式,當然這種選擇一旦確定就永遠不變了。”
將嚴罰IPO不盡職中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目前對在審企業進行的專項財務核查是發行審核的必要環節,證監會將把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核查報告當做一次反饋意見,之后再推進其他審核程序。 他并表示,監管部門也在思考怎么來判斷投融資功能達到平衡以及平衡應該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實現。
針對有保薦機構抱怨在自查過程中工作量過大的問題,該負責人回應稱,如果相關中介機構確實有自信心,認為盡職調查等各方面工作到位了,可以在“(專項檢查的)自查報告里寫哪個事項,我們認為到位了”。他表示,IPO在審企業財務專項檢查,并不是意味著信披的監管要求更高了,對于發行人信披的要求以及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要求,都不是首次提出,實際上沒有任何新的信披方面的標準。當然對于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的責任會更為嚴格。他并強調:“在此次專項檢查之后,如果還有中介機構沒有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的話,一定會被嚴厲地加以懲處。”此次財務核查,稽查部門也參與了事前審查。
據證監會提供的數據,去年以來證監會已對8個發行人,7家保薦機構采取了9次出示警示函的監管措施,24個保薦人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他表示,券商被出具警示函可能會導致券商降級,同時向投保基金繳納的資金也可能大幅度提升。
為了打擊過度包裝上市、粉飾財務報表、業績注水,證監會從2012年12月底對擬IPO的排隊企業進行了全方位、大面積的財務專項核查工作。不僅要求發行人、中介機構進行嚴格的財務資料自查、并遞交自查報告和底稿,而且將在自查結束后,再聯合稽查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根據證監會之前的表述,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需在3月31日前遞交自查工作報告,無法按時提交、又未及時提出中止申請的,將被終止審查。“我們接到通知,證監會在4月后將分頭到全國再進行為時一個月的督查工作。”
“再融資審核機制應有不同安排”
除了通過IPO進行融資之外,A股再融資改革也醞釀已久。
對于市場盛傳已久的再融資行政審核權下放至交易所的問題,昨日證監會人士表示,再融資與IPO相比有其特點。比如已經有持續的信息披露,其經營情況投資者較為了解,市場分析跟蹤也較為充分。因此,對于再融資審核機制,確實是應該和IPO審核機制有不同安排。
他說,就如何進一步改進再融資審核機制,使之更加符合再融資的特點,更加適應市場化的需要,證監會確實和交易所作了共同的探討和研究,也希望使自律組織在發行方面的探索能夠結合證監會的工作。
但是,他表示,所有機制的改進,都應該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目前證監會承擔了很多行政許可的職責,未來改革肯定會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切實讓自律組織的經驗、力量更好引入發行監管工作中來。
有此,有投行負責人透露,監管層目前醞釀的做法是,再融資初審權下放至交易所,但最終審核權還是在證監會。該投行人士稱,根據相關法律,交易所如果要承擔再融資審核職責,則必須新設再融資審核委員會。
證監會改革發行體制的五條思路
一是修訂完善相關制度,細化信披的要求,淡化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
二是開展IPO專項核查工作,規范中介機構和發行人的相關行為。
三是完善定價約束機制,會進一步提前預披露時間。
四是詢價配售的新情況和新特點,繼續抑制炒新。
五是打擊粉飾業績等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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