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12月27日發布并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2013年修訂)》,以規范通過上交所系統發行證券并申請上市業務。該所2010年11月9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業務指引》同時廢止。
《指引》明確,證券發行申請獲得證監會發行核準批文后,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及時聯絡上交所提交發行計劃與發行方案。先提出發行申請的,上交所將先予安排;多家發行人在取得證監會發行核準批文后,同時向上交所申請其股票于同一日發行,但因市場或技術原因無法實現同日發行的,上交所可決定按證監會發行批文文號先后安排發行。但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和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將要到期的,且其發行時間申請的遲緩并非主觀原因造成的,上交所將優先安排發行。
《指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股票或公開發行可轉債網上發行不得超過1個交易日,網下發行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配股發行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公司債券網上發行不得超過1個交易日,網下發行不超過5個交易日,網下發行截止日應晚于網上發行截止日至少2個交易日。
上交所根據發行人申請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上交所規則的相關規定,確定證券上市日期。多家發行人同時申請于同一日上市,但因市場或技術原因無法實現同日上市的,上交所可決定先發行的發行人先安排上市,但發行人的會計報表有效期將要屆滿,且其上市時間申請的遲緩并非主觀原因造成的,上交所將優先安排上市。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協商調整證券上市日期。
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充分提示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在規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之外,投資者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報價與申購數據,發行人與主承銷商不得協助投資者在規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購時間與申購程序外增加、減少或修改報價與申購數據。
《指引》還對相關證券的上市時間安排做出了限定。《指引》規定,股票、可轉債符合上市條件的,自發行結束日至證券上市日(L日)原則上不得超過7個交易日。公司債券符合上市條件的,上交所收到發行人的登記托管證明文件后,協調安排上市日期。 |